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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伤害案件寻衅滋事罪处罚

2011-02-23 11:58:30 来源:王培亮


故意伤害案件寻衅滋事罪处罚

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区别很明显,但是实践中存在打击犯罪的误区,可能出于平国乱国的考虑,错误的定罪并量刑。从笔者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,寻衅滋事多见于参与人多,受害人经鉴定不构成轻伤、重伤的伤害案件,多硬性归于寻衅滋事罪。
    故意伤害罪规定在《刑法》的第四章,寻衅滋事罪在《刑法》的第六章。
    《刑法》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罪,第234条 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 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”
    《刑法》第六章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,第一节为扰乱公共秩序罪,第293条“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,破坏社会秩序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: (一)随意殴打他人,情节恶劣的; 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他人,情节恶劣的; (三)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,情节严重的; (四)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。”
   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,《刑法》第293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罪名,并列举四类客观行为,其中情节恶劣的两种行为:(一)随意殴打他人;(二)追逐、拦截、辱骂他人。情节严重的一种: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种: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。
    从法条文义理解故意伤害主要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伤害行为,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,不一定有针对人身的伤害行为。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伤害行为是“有因”行为还是“无因”行为。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,寻衅滋事产生伤害结果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,确实是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难题。
    量刑方面,故意伤害罪有死刑。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刑法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而寻衅滋事最高刑为5年,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    量刑方面并不意味着寻衅滋事比故意伤害量刑轻。大量的故意伤害轻伤量刑都较寻衅滋事轻,故意伤害轻伤缓刑的居多,侦察阶段取保候审的有之。尤其北京地区在寻衅滋事打击方面更甚,特别在非京籍人员惩治方面更为严苛。笔者建议在故意伤害案件中,有人身损害,但不构成不构成轻伤和重伤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应该由公安机关依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不要一概以寻衅滋事罪打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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