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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环境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感言

2011-02-24 01:29:27 来源:王培亮


新环境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感言

 新环境下,我这里指的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(以下简称道交法)2004年5月1日施行后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2004年5月1日施行后,尤其是《道交法》2007年12月29日修改后至目前的时间,交通肇事中人身损害赔偿就无形中划分了界限,特别是在2008年2月1日交强险提高赔付额以后,界限更为明显。
    什么界限呢?如和明显呢?就是 “从轻”的赔付趋势,而且,王培亮律师感觉越演越烈。
    重伤轻医,轻伤不医;应住院的劝说家中休养;轻微的伤害现场或事后 “私了”。
    于是,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。从出一个交通事故被害人可以“吃一辈子”,到治病康复很困难的窘迫地步,至于“讹诈”更是2004年5月1日前异想天开的神话了。
    资源是国家的,又是社会的,更是民众的。之所以诞生了交强险,就是保障事故双方的权益,救急加害者,救治被害者,实现伤者基本的医治。交强险非普通民众所想理所当然的被害者金库,伤者何时伸手都有充足的现金支付。事故处理中为了节约资源,恢复正常秩序,管理者推崇“私了”这一处理方式,轻微的伤害双方当事人心甘情愿的现场或事后 “私了”无可厚非,那是他们在行使自己的权利,伤者有以自身健康换取金钱的自由。但是,重伤轻医,轻伤不医;应住院的劝说家中休养就大错特措了。尽管此种情形主治医师难辞其咎,其身后的指挥者也许不是一个院长那么简单,和国家相关部门、保险公司等多个主体的参与、干涉有关。
    其间最受伤害的老人和儿童,我接手的两例伤后骨折案件就是如此。某69岁的老妇人骨折后院方保守治疗,老妇人短时间就出院,以至于落下残疾。某一个4岁男孩,左腿双骨折,根本就未住院,只是听从医生建议保守治疗,在家中静养,落下残疾,其父母到交管部门制定的鉴定中心鉴定,又构不成伤残。上述两被害人都没有得到应该的赔偿。
    所以,王培亮律师建议:新环境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不要“讹诈”对方,以自身健康换金钱;也不要充当 “慈善家”,视自身健康过于廉价。盲目听从医师建议,应住院不住院,错过大好的医治机会,进而错过收集诉讼证据和其他材料的机会,给日后的赔偿和补偿造成不便。
    总之,乐观生活,生活中心态一定要好。不怕谁,不怕事,不惹事,出事后积极应对,讲理守法,未雨绸缪时多和律师这样的专业人员商议,经营自己的幸福天地。 


作者:王培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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